当审查员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时,争辩核心不是否定三步法,而是回归区别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技术作用,依据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该问题,并据此检验对比文件是否给出技术启示,从而切断错误的技术启示链条。 要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基于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客观重建;不能将区别特征的功能直接等同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聚焦区别特征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带来的改进效果;用因果关系说明特征与效果并逐一检验结合动机;修改权利要求应与问题认定争辩协同,防止沿用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