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需构建在先使用、宣传推广、业务关系三类证据链,优先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辅以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官费750元,代理费1万至20万元,周期通常12至18个月。 要点:构建在先使用、宣传推广、业务关系三维证据链。;优先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辅以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官费750元/件,代理费约1万至20万元不等。;周期通常12至18个月,行政诉讼可延至24至36个月。;建议尽早注册商标,建立使用、宣传、合作证据归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