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际联盟商标恶意抢注,应比较欧盟、比荷卢、OAPI、ARIPO及马德里指定程序,按法域选择异议或无效,并构建在先使用、明知、不正当目的三层证据链。 要点:欧盟以申请时恶意为绝对无效理由,仅需在先使用。;比荷卢通过诚实信用条款打击抢注索要转让费。;OAPI与ARIPO恶意无效多依赖法院,证据门槛高。;马德里无统一异议,须逐指定国维权或用中心打击。;维权应建三层证据链:在先使用、明知、不正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