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与创新药企业应以第5类药品为核心,第10类医疗器械和第42类研发服务为两翼,构建三类联动布局;优先使用臆造词,避开药品通用名与适应症描述,并尽早检索申请、善用驳回复审。 要点:第5类是药品商标布局的核心堡垒;第10类覆盖医疗器械与生物制品延伸;第42类保护CRO/CDMO研发服务品牌;药品通用名与适应症词缺乏显著性;驳回后15日内可提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