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26.4款审查意见,应围绕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技术贡献是否匹配展开:优先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见、功能性限定属惯用手段、审查员负举证责任等争辩;必要时通过缩小上位概念、删除非必要特征或引用原始记载修改,但不得超范围。 要点:26.4款核心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说明书技术贡献相匹配。;审查员常质疑功能性限定过宽、上位概括缺乏支持。;有效争辩可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见与惯用手段。;修改可缩小上位概念、删除非必要特征或引用原始记载。;修改不得超范围,答复期限首次4个月可延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