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时应先要求审查员明确公知常识的具体内容与出处,指出其未充分说理或举证;再结合反证、技术效果争辩,必要时在原文范围与审查意见所指缺陷内适度修改,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要点:审查员认定公知常识应说明理由或提供证据;申请人可要求明确认定依据并质疑说理充分性;用反证和技术效果证明特征并非常规选择;修改须在原说明书权利要求范围内针对缺陷;首次答复通常4个月,再次通常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