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无效宣告需以完整在先公开证据链证明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经请求、口审、决定及诉讼推进。 要点:无效理由集中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九条,核心是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抵触申请及申请文件缺陷。;证据链必须同时满足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请求人应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逾期提交的一般不予考虑。;口审应坚持单独对比原则,结合设计空间、惯常设计和可视化材料,论证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实质相同。;结果预判应重点评估证据完整性、区别点是否处于明显区别临界区,以及后续行政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