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抗辩成立需申请日前公开、产品相同或相近、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且原则上单独比对。 要点:适用三条件:现有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产品相同或相近、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比对对象是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而非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证据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时间明确,互联网证据宜公证或时间戳固定,并提交多角度完整视图。;原则上只能依据一项现有设计单独比对,不能随意组合多项现有设计。;以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功能性特征通常不予考虑,并需结合设计空间大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