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冷静期通常2个月,可共同延长至24个月;在先使用证明须在限期内提交,否则异议可能被驳回。 要点:欧盟商标公告后有3个月异议期,受理后启动通常2个月的冷静期,双方可共同申请延长至最长24个月。;冷静期是低成本和解窗口,可限制商品/服务、签订共存协议、撤回异议或申请,以及通过转让许可重构权利边界。;若在先EUTM注册满5年,被异议人可要求异议人证明在争议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5年内的真实使用。;EUIPO严格适用证据时限,使用证据须显示日期、地点、商品/服务、使用主体及规模,逾期通常不予考虑。;和解可随时进行,但冷静期成本最低;协议应书面化,并通过撤回、限制或共同终止请求提交EU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