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须在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并缴纳320欧元,程序包括最长24个月冷静期、证据交换、和解撤回及裁定上诉。冷静期和解可退半费,证据须聚焦关联性,和解时点直接影响成本与结果。 要点:异议须在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并缴费,逾期不可恢复。;冷静期最长二十四个月,是低成本和解窗口。;冷静期内撤回异议可退半费,对抗期后不退。;证据交换重在关联性与证明力,堆砌材料难成链。;和解时点影响退费,共存协议须具体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