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可以用,但须以清楚的功能边界和充分说明书公开为前提。撰写时应明确功能对象、触发条件与可观察结果,并用“功能—结构—效果”闭环支撑,避免纯功能概括导致不清楚或不支持。 要点:功能性限定适用于功能为发明点且存在替代方案的情形;功能表述须明确对象、触发条件和可观察结果,使边界可确定;说明书应以实施例矩阵支撑合理预期,而非堆砌数量;审查答复先澄清功能边界与说明书对应关系,再梯度修改;独立权利要求适度概括,从属权利要求逐层增加实现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