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公开不充分应聚焦能否实现,利用合理预期争辩、补交已记载效果数据,或限缩至已验证范围。 要点:26.3条公开不充分的核心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技术方案,而非权利要求能否覆盖全部范围。;审查意见常将公开不充分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混淆,争辩时应区分“能否实现”与“效果优劣”。;争辩可围绕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技术问题可解决性以及反证实验数据展开。;补交实验数据只能用于证明说明书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不得引入新效果或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修改策略包括限缩权利要求至已验证比例、删除无法实现的实施方式,答复期限通常为通知书发文日起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