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不充分时,先书面提程序性异议要求补充说理,同时主动实体争辩,避免被动修改权利要求。 要点:说理充分的审查意见应包含特征逐一比对、区别特征认定、技术效果评述和结合逻辑推导。;说理不充分常表现为缺少特征比对、缺少结合逻辑、缺少公知常识证据或缺少技术效果分析。;程序性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具体指出说理缺陷,请求审查员补充说理,避免笼统指责和对抗语气。;对公知常识认定可要求审查员提供证据或补充检索,同时申请人也应主动补充检索以强化实体论证。;答复宜遵循先争辩后修改,修改应针对区别特征并注意超范围问题与答复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