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权利要求步骤顺序的答复,核心是判断顺序是否构成必要技术特征。未明确限定时可从清楚性争辩;说明书仅公开特定顺序时,应修改或论证支持性;新颖性、创造性则取决于顺序是否带来技术效果差异。 要点:未明确限定的步骤顺序通常不必然限制执行顺序。;若逻辑或效果依赖顺序,该顺序是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仅公开一种顺序时修改需有依据。;顺序不同是否破坏新颖性看技术效果是否改变。;答复应在法定期限内结合技术问题与效果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