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是证明“明知或应知在先权利仍恶意申请”;欧盟重恶意,美国重欺诈与在先使用,东南亚国别差异大。 要点:恶意抢注认定本质是证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在先权利仍以不正当目的提出申请。;欧盟以“不正当意图”为核心,可用商业关系、接触记录、索要转让费等客观事实推定恶意。;美国强调欺诈意图与在先使用,需真实、连续且带时间戳的商业使用证据支撑。;东南亚各国标准差异大,本地化合同、广告、经销商证言等证据更易被采信。;反制应形成监控、证据固定、异议/无效/撤销/谈判的完整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