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后,应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期限不可延长。复审理由需从事实、法律、程序三层拆解驳回决定;证据原则上随请求提交,补交仅限法定情形。 要点:复审期限为收到驳回决定起三个月,不可延长。;期限按发文日满15日推定收到再顺延三个月计算。;复审理由应拆解事实、法律、程序三层,而非重复审查意见。;证据原则上随复审请求提交,补交仅限反驳或技术效果证明。;复审审查驳回决定合法性,应说服合议组而非重复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