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修改仅限消除驳回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且须在提出复审请求或答复通知书时进行。 要点:复审修改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约束,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修改机会窗口通常只有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错过节点通常不被接受。;复审请求书应以驳回理由为锚点,采用修改与争辩协同策略逐条回应。;证据补充原则上受限,但公知常识证据、实验数据等与缺陷相关的证据仍可能被接受。;口头审理是撤驳关键,应从法律、事实、程序三个维度构建论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