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3答复应先判断缺陷是否成立,在不超原申请范围下澄清、删减或举证争辩。 要点:A26.3缺陷认定应围绕必要技术手段是否记载、能否实现及是否属公知常识展开。;修改边界原则上可删除、可澄清、可举证,但不能补充原申请未记载的新技术内容。;有效争辩应按引用原文、指出公知常识、说明实现路径、逐项回应审查意见展开。;删除权利要求不必然克服A26.3,若说明书本身公开不足,仍需评估保留方案并保持一致性。;答复期限通常为通知书载明期限,第一次审查意见多为4个月,可依规请求延期并逐项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