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因功能性被驳回并非终局。复审应区分实用功能与美学功能,重点论证替代设计存在、非功能设计要素的识别价值,并以使用证据证明第二含义,构建完整非功能性抗辩证据链。 要点:功能性驳回非终局,复审应还原形状的来源识别功能。;法律禁止“仅由”功能决定的形状,而非兼具功能特征的形状。;替代设计存在且可行,是切断功能性垄断论证的关键。;拆解功能与非功能要素,凸显非必要设计选择的识别价值。;使用证据应证明商标性使用,强化消费者第二含义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