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性使用通常不算商标性使用,撤三证明力有限;须让商标在商品、交易、宣传中独立显著使用并留存证据链。 要点:名称性使用指向经营主体,商标性使用须识别商品来源,二者不能混同。;孤立的营业执照、合同抬头、店名门头证明力弱,撤三中易被否定。;商标应在包装、合同、发票、店铺、电商和宣传中显著独立标注。;有效抗辩需形成合同、发票、物流、广告、实物、电商数据等完整证据链。;续展前应核查核定类别使用、证据留存、许可备案和撤三风险,建立年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