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协议与同意书不当然排除混淆,效力取决于法域、程序阶段与条款质量,应尽早提交给主管局。 要点:欧盟与比荷卢不依职权审查相对理由,共存协议或同意书主要在异议程序中作为重要参考,但不约束审查机关。;OAPI和ARIPO可能依职权审查相对理由,同意书或共存协议可作为驳回答复证据,但审查员保留混淆与公众利益判断权。;马德里指定中WIPO仅进行形式审查,共存协议与同意书应提交给发出临时驳回或受理异议的指定局。;提交越早越有利,审查驳回答复期、异议冷静期、答辩期或证据阶段是常见窗口,错过期限可能导致指定国失效。;高质量协议应明确商标号、商品服务、地域、无混淆承认、不异议与不挑战、使用限制、终止及争议解决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