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欺骗性被驳回,可证明标志无虚假信息或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并提交名实相符证据争取复审成功。 要点:第10条第1款第7项需同时满足“带有欺骗性”和“容易使公众误认”两个要件。;欺骗性认定核心是标志信息与商品客观事实不符,而非含有夸张或描述性词汇。;误认应以相关公众认知为标准,综合商品类别、行业惯例和消费习惯判断。;复审抗辩可围绕标志无欺骗性、不会误认、获得第二含义、商品特点与描述相符展开。;证据应覆盖资质认证、使用市场、认知调查和对比佐证,并与法律要件逐项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