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主张“商品/服务不类似”,应以区分表为起点,围绕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构建证据链,切断混淆可能性,并预判原告知名度与混淆证据;同时评估应诉成本与和解空间。 要点:分类表仅作参考,不能单独决定是否类似;消费对象证据需第三方调查与客户记录支撑;销售渠道差异应从场所、方式、广告三层面证明;核心法条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第十一、十二条;应诉总成本约15万至30万元,二审可能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