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依《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提出三年未使用抗辩,原告无法证明真实使用则免赔,但侵权仍可能停止。 要点:《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未使用抗辩只产生免赔效果,并不否定侵权成立。;被告需证明原告在三年内、中国境内、核定商品上未真实公开使用商标。;原告应以合同、发票、广告、包装、展会、电商页面等形成完整使用证据闭环。;三年未使用会削弱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础。;被告可并行诉讼抗辩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但仍面临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和合理开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