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重整可构成撤三正当理由,但须证明客观障碍且仍有使用意图。 要点:撤三正当理由仅限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障碍,且需证明仍有使用意图。;不可抗力抗辩须证明障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并与未使用期间高度重合。;政策限制需区分直接禁止使用与仅提高准入门槛,后者通常不构成正当理由。;破产重整抗辩效力取决于未使用是否处于核心冻结阶段,重整计划执行期未使用难度大。;续展前应盘点使用证据、评估正当理由、选择续展策略并建立防御性使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