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驳回并非无解,可主张其他含义、整体识别或长期使用不误导公众复审。 要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商标,但设有其他含义、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等例外。;地名具有独立于行政区划的固有语义时,可主张“其他含义”例外争取注册。;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后整体形成独立识别功能,不以地名为主要识别部分,可通过复审抗辩。;长期广泛使用、与申请人稳定对应且不会导致产地误认,是驳回复审扭转结论的关键。;复审应围绕主张、证据、结论闭环,准备词典、使用、销售、广告、消费者认知及无混淆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