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后半段驳回复审,应以申请日前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及明知,形成完整证据链逐项抗辩。 要点:第32条后半段保护的是申请日前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复审应围绕在先使用、一定影响、标识与商品近似、不正当手段四要件逐项拆解。;“一定影响”不要求全国驰名,但需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知名度,综合销售、宣传、地域、时间等因素判断。;证据应按时间、销售、宣传、荣誉、认知、恶意分组,核心锁定申请日前并相互印证。;申请日后证据仅能辅助证明使用延续,孤证和自制材料证明力弱,公证、时间戳、第三方数据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