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片、工牌等内部物料通常不能单独作为撤三证据;有效使用证据须具备公开、商业、来源识别性。 要点: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需同时满足公开性、商业性和来源识别性,内部物料通常不满足公开商业使用要求。;名片和工牌证明力弱,只能作为辅助证据,需与对外合同、发票、广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办公场所、车辆、员工制服能否作为撤三证据,取决于是否在对外场景展示并与核定商品或服务关联。;证据固定应关注时间、公开、关联三个维度,照片保留元数据,合同发票载明明确日期。;续展前应按12、6、3、1个月节点自查,重点补充对外使用证据并评估弱使用类别是否继续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