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USPTO审查意见并非终局。应针对描述性、混淆可能性、使用证据等驳回,在3个月(可延至6个月)内提交法律论证与证据答复;最终驳回后可请求复审或向TTAB上诉,也可重新申请或达成共存协议。 要点:Office Action是权利谈判起点,非终局裁定。;描述性驳回可论证暗示性或主张获得显著性。;混淆可能性需围绕杜邦因素论证商标差异。;使用证据样本须体现商标与商品真实关联。;最终驳回可选TTAB上诉、复审或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