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可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再申请并主张优先权日,但须声明缴费,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要点: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须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相同主题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已清楚记载于在先申请,不要求文字完全一致。;在先申请须未授权、未撤回或视为撤回、未被驳回且非分案,申请人应为在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办理时需提交在后申请、声明优先权、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副本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最大风险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后,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须审慎评估在后申请授权前景。